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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RoHS 知识分享和欧盟 RoHS的 区别

更新时间
2024-12-23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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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管控方式不同

欧盟RoHS是对直流电1500伏、交流电1000伏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豁免的产品除外;我国只对《达标管理目录》内的电器电子产品实行某些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对不符合《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实行有害物质限制标识要求。

2、监管方式不同

欧盟RoHS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以流通领域抽检为主;中国RoHS也有流通领域的监管,新规中明确了主要监管部门为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欧盟RoHS执法以上市日期为准,中国RoHS执法以生产日期为准。

3、管控物质不同

欧盟RoHS的管控物质为10项;而目前中国RoHS的管控物质只有前面6项。

4、知识分享方式不同

欧盟RoHS没有强制性的知识分享要求,但以ISO 9001为基础,制定了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IECQ-QC080000,由企业自愿申请知识分享;而中国RoHS可以从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选择国推自愿性知识分享完成知识分享。其中,国推自愿性知识分享有四种知识分享模式。

5、标识要求不同

欧盟RoHS没有标识要求;中国RoHS有标识要求,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和《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的使用标识要求》。

而在我国,新规对此也有明确的要求:

①国推自愿性知识分享:知识分享样品检测工作应由知识分享机构签约,且满足相关能力和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②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的检测报告可以来自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是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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