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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轻型电动车(PLEV)EN 17128: 2020 办理要求解读

发布:2023-08-15 20:17,更新:2024-05-08 10:00

EN 17128:2020标准由技术委员会CEN / TC 354编写,该文件的秘书处设在法国标委会(AFNOR),由法国标委会(AFNOR)负责起草,该标准于2020年10月21日发布,2021年4月30日开始执行。销往欧洲的个人轻型电动车需要满足EN 17128: 2020的要求,整车加贴CE标志。

EN 17128: 2020 适用范围为:

1.具有或不具有自平衡系统的个人轻型电动车。

2. 完全或部分由独立电源供电的个人轻型电动车(电池电压≤100 VDC)。

3. 带或不带集成电池充电器(输入≤240 VAC)的个人轻型电动车。

4.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速度不能高于25Km/h。

不适用于:

被视为玩具的车辆;

带座椅且无自平衡系统的车辆;

用于比赛的车辆;电动助力自行车(EPAC);

医疗用途车辆;

速度超过25 km/h的电动车辆;

额定电压超过100 VDC(电池)或240 VAC(充电器)的车辆;

无人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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