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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协定制定的。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在欧亚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对防爆设备制定了统一要求,强制实施和执行,以确保在欧亚联盟区域内特定设备的自由流通。

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和欧亚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的要求,那么它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的这些技术法规和适用于它们的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适用范围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规定了爆炸性环境下设备运行的要求,确保爆炸性环境下设备的安全使用。

2.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财产,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防爆元件和非电气设备。

识别防爆设备和防爆部件特征的是依照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用于设备和防爆部件的防爆标志。

TR CU 012/2011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医疗产品;

-在运行过程中仅由于存在爆炸性物质和不稳定化合物而产生爆炸危险的设备;

-由于不可预见的可燃气体泄漏而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家用和非工业设备;

-个人防护设备;

-海船、内河和混合航行船舶、海上和内陆水域作业的移动式海上平台和钻井平台、其他浮动设施以及在其上使用的机器和设备;

-用于通过航空、陆地、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和货物的公共交通工具;

-核武器,位于爆炸区的核防御综合体组织的研究设施,但其中包含的设备除外。

市场流通规则

1.爆炸环境作业设备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前提是该设备已通过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规定的必要合格评定(知识分享)程序,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包括满足所有适用于本设备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技术规定。

2、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未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在产品打上EAC产品流通标志,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

授权代表

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制造商无权要求对压力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符合性评估,以符合以下要求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

为了能够进行合格评定,外国制造商必须委托一个授权代表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这代表外国制造商有兴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知识分享机构就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以及遵守技术法规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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