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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护理箱CE知识分享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1

全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三、委托检验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代理人承诺书中应写明对应内容;

(三)上述资料均应由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3的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检验形式可以分为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委托检验3种情形。

其中,对于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四、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是产品安全有效性的证明文件之一,也是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重要一项。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有内部识别代码及代码与产品信息的对应关系,在填写生产、检验记录时可否仅填写代码?

记录文件的设计与创建应当满足实际用途,样式应当便于识别、记载、收集、保存、追溯与使用,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记录管理程序,如果企业内部对产品进行了唯一代码标识,声称该标识与产品名称及型号能够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则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可以采用该标识进行替代,但需保证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记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手术包类产品注册时,组件的性能指标该如何确定?

参照《一次性无菌手术包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组件为外购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注明相关内容即可;若组件为企业自产,该组件的性能指标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时与该组件单独进行注册申报的要求一致。

第1部分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有哪些?

按照新《一类目录》,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成分(见附件)。类医疗器械备案时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使用“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或者类似笼统描述。

对于第1类医疗器械备案事项,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年底发布了许多相关法规,包括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等事项。,一起来关注部分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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